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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文件

宿建办发〔2019〕35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

城建档案是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列入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档范围

(一)文书类档案:主要为市局办公室文书档案,各类城市创建档案等。

(二)行政审批类档案:主要为施工许可档案,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房屋预(销)售许可档案,人防工程许可档案等。

(三)建设管理类档案:局系统内各行业管理部门(包括建设工程市场管理、质监、安监,消防,人防,市政、供排水、燃气、园林,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施工图审查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建设工程类档案:主要为我局直接承担的各种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供排水管网、公园、绿地等建设工程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二、接收要求

档案资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符合案卷质量规范标准。同时编制档案移交目录随档案一并移交,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移交单位和城建档案馆各一份(具体标准和程序见附件)。

三、接收时间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单位档案移交管理工作,在局城建档案管理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档案接收进馆标准,原则上每年定期完成档案整理移交工作,建设工程类档案原则上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六个月内完成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附件:城建档案接收进馆标准和程序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建档案接收进馆标准和程序

为便于档案接收进馆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进馆档案质量,根据《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档案接收进馆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如下:

一、主要标准

(一)按一定的方法准确分类。应按统一的分类方案分类组卷,文书档案一般按年度进行分类,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的方法分类。

(二)案卷组卷排列符合规范要求。

1、案卷组卷。组卷要求以文件的形成规律和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为原则,灵活运用立卷特征,并按照文件的不同价值、数量进行组卷,便于保管和利用。

2、文件排列。卷内文件排列条理系统,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一般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一份文件正本与签发底稿应排在一起;正本排列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三)档案进行鉴定,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进馆的档案,必须是经过整理鉴定,接收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短期档案不在接收范围。

(四)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同时移交。档案交接书、立卷说明、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档案数量统计表等参考资料。

二、基本程序

(一)接收进馆的档案,均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移交。

(二)归档单位在档案移交前由城建档案馆对档案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不在接收范围内的档案不予接收,不符合接收标准的档案限期指导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接收进馆。

(四)交接双方要按规定完善有关手续。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移交档案,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保存一份。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