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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沭住建字〔201810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管理实施细则》的

   

局属各科室、单位、重点工程项目部: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建设工程扬尘管理实施细则》。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81220


建设工程扬尘管理实施细则

一、建设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相关规定

根据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管理规定》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要做到七有、四无

七有,即:

1. 工地有围挡,建筑工地应采用硬质围挡,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2. 道路有硬化,场内所有施工道路采用硬化措施;

3. 车辆有冲洗,建筑工地主出口应配备自动冲洗设施系统;

4. 裸土有覆盖,场地内所有裸土采取防尘网覆盖或绿化覆盖,易造成扬尘的建筑材料全覆盖;

5. 有降尘措施,采取立体式喷雾降尘系统(利用塔机、脚手架等载体)与移动式喷雾降尘系统(移动式雾炮、移动式水雾车),实现现场降尘立体式覆盖;

6. 有监控系统,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联动控制系统;

7. 有专人管理,工程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建筑工地道路、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定期保洁、洒水和湿润,并做好记录。

四无,即无垃圾、无扬尘、无乱堆乱放、无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

(二)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要做到七到位,七不准

七到位,即

1. 围挡到位,现场围挡采用水马、砖砌围墙、铝板钢构或彩钢板围挡。

2. 硬化到位,施工现场应做好驻地建设,施工便道、出入口、材料堆场等路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处理,确保无裸土扬尘。

3. 覆盖到位,在场地内待回填的土方应集中放置,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用密目式防尘网(不低于2000/100cm²)进行覆盖。

4. 喷雾到位,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带喷雾设备的水车,施工作业时,必须采用喷淋或雾炮压尘,以有效控制扬尘。路面必须进行洒水降尘。

5. 保洁到位,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人保洁,每天不少于4次全面清扫,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6. 监控到位,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联动控制系统。

7. 公示到位,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控公示牌,将参建单位责任人、电话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公众对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

七不准,即

1. 不准车辆带泥离场;

2. 不准高空抛洒颗粒物;

3. 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

4. 不准场地积水;

5. 不准现场焚烧;

6. 不准现场堆放裸土;

7. 不准在已建成路面和人行道上拌和水泥砂浆。

(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要做到五必须、五严禁

五必须,即:

1. 必须围挡,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必须进行围挡,围挡要美观;

2. 必须覆盖,工地现场土方整理结束,短时间内尚未进行栽植的,必须采取薄膜、土工布或其它物品进行覆盖,防止扬尘;

3. 必须洒水,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土方,必须适时洒水防尘;

4. 必须栽植,园林绿化工地土方整理结束后,要按照工序迅速栽植苗木,移植后的场地要及时恢复;

5. 必须清理,园林绿化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垃圾及时清理,重点地区、主要干道必须做到随产随清,其它地段要做到日产日清。

五严禁,即:

1. 严禁大风作业,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严禁在4级及4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施工;

2. 严禁乱放垃圾,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产生的弃土、垃圾等严禁随处堆放,必须有序堆放,及时清运;

3. 严禁抛洒滴漏,园林绿化施工现场车辆严禁带泥上路,严禁抛洒滴漏;

4. 严禁占道作业,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占道堆放和搅拌材料;

5. 严禁黄土裸露,市区各类绿地严禁黄土裸露,一经发现要及时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具体参照宿迁市和沭阳县住建局印发的《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管理规定》执行)

二、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执法标准

(一)根据相关要求,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单位或现场监管人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

1. 围挡破损,没有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2. 施工现场未配备有专人保洁或保洁不到位;

3. 施工现场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短期内未覆盖,土方开挖等工程装卸、运输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4. 工地出入口未设置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牌;

5. 施工现场未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联动控制系统;

6. 其他扬尘治理不到位且不需要立案查处的问题。

(二)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单位或现场监管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移交局执法大队予以立案查处:

1. 未配备雾炮,或雾炮无法正常使用;

2. 施工现场长期堆放裸土和建筑废弃物,未及时清理或使用高密目安全网进行覆盖;

3. 施工现场出入口,配备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和高压水枪,无法正常使用的;

4. 未对进出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5. 抛洒建筑垃圾;

6. 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批准的搅拌机及袋装水泥;

7.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在整改期限内不能按时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现场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 全县所有受监开发项目扬尘管控由质安处负责,质安处应合理安排监管人员。城区受监项目每三天最少到场检查1,乡镇受监项目每十五天最少到场检查1;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在蓝色、黄色预警状态下,对城区受监项目每两天最少到场检查1;在橙色、红色预警状态下,对城区受监项目每天最少到场检查1

2. 市政道路工程及园林绿化项目扬尘管控由对应单位(项目部)负责,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每两天最少专项检查1次。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在橙色、红色预警状态下,管理人员应长期驻场。

3. 检查应围绕扬尘管控重点全面开展,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建立问责机制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现场监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单位或项目部主要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一)项目监管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应由局党委予以提醒或诫勉谈话:

1. 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扬尘管控检查的或应发现而未发现一般性扬尘治理问题的;

2. 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应下发而未下达扬尘治理整改通知书的;

3. 对因扬尘问题需移交立案查处的项目,未能在一周内及时移交执法大队。

(二)项目监管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1. 因工作失职被局党委连续提醒或诫勉谈话3次以上的;

2. 因扬尘治理不到位被上级单位(包含但不限于省、市政府环保督查组,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263”办公室)通报或被媒体公开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 因单位(项目部)管理不严或工作失职未对工程现场扬尘治理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或未将问题移交执法大队,造成严重后果的。